有感而发,写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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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2年5月6日,美国颁布了一项很有意思的法案,它的名字是《排华法案》。该法案拒所有华人劳工于美国之外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强化了允许先前到来的入境移民离开美国和回国的规定,同时阐明,该法适用于一切华人而无论他们的国籍为何。从此,在华人被剥夺平等工作机会以及拥有土地和经商、受教育等权利情况下,留居在美国的华人活动只能局限在华人社区,集中居住在“唐人街”,靠经营洗衣店、餐馆、杂货店等下层卑微艰苦的服务业为生。节选自百度百科 高贵的西方人甚至都不能容忍普通的中国公民在他的国土上正常地工作、生活。这便是被外国舆论宣称为“自由的灯塔”的美国。其实我们无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对b现在美国示威游行中的一些事情,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很耐人寻味的结论————美国的自由、民主永远不会对外国开放,甚至连他们自己国家公民都不能完全包括。他们的民主只针对上层阶级的群T。在这样的国家里,法律是某些人的遮羞布,而律师就是给他们粉饰遮羞布的御用人才。 只要绿油油地美元给够,这些已经没有道德的律师可以把自己的亲妈告成终身监禁。他们很义正言辞地宣告:“我们只是受聘者”,“我们并不需要去相信委托人是不是无辜的,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内尽力代表委托人” 希拉里就曾经表明,自己在做律师时就帮一个恋童癖诬告受害者nV孩,她将受害者的形象引向不诚实且具有诬告倾向,此后她还签署了一份宣誓书